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2023年8月1日,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受理方式
第五章 评审机制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并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经费由学会自筹。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面向中医药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下设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华佗中医药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岐黄国际奖等五个子奖项。
第六条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开发研究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1;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2及其系统等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3;
(三)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项目4;创作优秀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5。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设三个等级(一、二、三等,必要时可设特等),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控制在当年申报数的40%左右。
第七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中国公民。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不设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4人。
第八条 华佗中医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
华佗中医药奖不设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10个团队。
第九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在中医药科研领域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在行业内产生重要影响,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的青年专家。
青年科技创新奖不设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岐黄国际奖授予对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和海外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或长期(五年或以上)在国外工作的中国籍专家。
岐黄国际奖不设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3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在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项目(人员、团队)的评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拟授奖名单的审定。
第十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四章 受理方式
第十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提名):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
(二)中华中医药学会各分支机构;
(三)中华中医药学会单位会员;
(四)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六)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药协会等学会、协会;
(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位及以上联合提名;
(八)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渠道。
第十六条 岐黄国际奖除接受上述渠道推荐外,还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提名):
(一)国外知名中医药学术团体、相关机构(中医孔子学院、中医药海外中心等)。
(二)国医大师,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岐黄国际奖获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3位及以上联合提名。
第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后,自动终止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同级同类性质的其它奖励。已获得同级同类性质奖励的项目,如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不得推荐。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年进行。
第二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子奖项的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华佗中医药奖获奖团队第一负责人、李时珍医药创新奖获奖者两年内不得交叉申报。
第二十二条 推荐时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有关材料,已获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及其旁证材料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四)反映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单位应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国学者应为通讯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五)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且整体技术推广应用两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两年以上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七)中医药科普作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一)没有中医药内涵;
(二)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未得到解决的;
(四)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对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五章 评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参评公示: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主要信息在学会官网公示15日。
(三)网络初评:对无异议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提交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网络初评。初评专家根据参评项目数量、学科分布和回避情况,按照1:3比例在专家库中选出备选专家,进行随机抽取产生。初评采取专家打分形式进行,经系统自动计算汇总,形成项目排序。按照40%左右入选率且一二三等奖最终比例为1:3:5左右划定分数线,确定预选一等奖项目(计划授奖数的1.5倍)以及二、三等奖项目。
(四)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终审。终审专家根据参评项目学科分布,除主任委员外,按照1:5比例在专家库中选出备选专家,进行随机抽取产生。通过完成人答辩、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按得票数多少,选出一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如接受降级评审,自动进入二等奖。
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华佗中医药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岐黄国际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技评审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会议评审: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人选(团队),按得票数排序,确定拟授奖人选(团队)。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和单位可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
自然科学类: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6。
技术发明类: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7。
科技进步类: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8。
第三十条 李时珍医药创新奖主要从候选人在中医药自主创新领域取得的成就等方面进行评定9。
第三十一条 华佗中医药奖主要从团队在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成果产出情况等等方面进行评定10。
第三十二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主要从候选人在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科技创新潜力等方面进行评定11。
第三十三条 岐黄国际奖主要在候选人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取得的中医药科技成果以及对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定12。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拟授奖结果将在学会官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拟授奖项目(人员、团队)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数据资料及结论等不实,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涉及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不端等问题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技评审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评审部审核。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解决的不予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年度具体奖金数额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科普作品每年授奖不超过5项。华佗中医药奖授奖团队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获奖项目不得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名义作产品广告。对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突出获奖者贡献和创新精神,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备注:
1.“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中医药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产品”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新药品;“工艺”包括中医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技术。
3.“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4.“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中医药学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以下称科普作品)是指以普及中医药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优秀中医药科学技术普及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科普原创作品。该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
(2)属于科普编著作品。该作品对其他科普图书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
6.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7.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中医药学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很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有一定发展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发展前进更广阔,可以评为特等奖。
8.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9.李时珍医药创新奖候选人除应具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正派,医德高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生命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大科学发现。
(2)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出中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大技术发明。
(3)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方法,在疾病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0.华佗中医药奖候选团队成员除应具备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正派,医德高尚的基本条件外,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创新能力。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核心成果的原创性程度,成果产出情况等;
(2)学术影响。团队在国内外学术界及行业内的学术影响和地位,以及团队科研成果对推动科学发展、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3)发展能力。团队承担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和对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团队依托的支撑平台和保障条件,以及为社会服务的能力等。
11.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岁(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除应具备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学风正派,医德高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在中医药理论研究领域提出创新性观点,丰富并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或在中医药应用研究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
(2)在中医药医疗方面发明、发展新技术或新方法,并应用于临床实践,取得突出疗效和广泛应用。
12.岐黄国际奖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候选人对华是否友好,学风道德是否正派;
(2)候选人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3)候选人在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海外传播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情况等。